延安大学捐赠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获得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事业的支持,规范学校接受社会捐赠行为,更好地发挥社会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鼓励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捐赠等筹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热忱欢迎并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鼓励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争取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第三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捐赠及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自愿捐赠。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不擅自改变捐赠用途。
第二章 捐赠的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的用途,捐赠资金由受赠学院或相关职能部处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一、对指定用途的捐赠,由受理单位按捐赠协议,专项用于指定用途。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二、对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重点用于资助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项目配套及设施建设;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以及优秀教师、科研人员奖励基金;资助教职员工、学生出版学术著作以及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资助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加强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资助国内外大学、企业、其他组织、政府间的公益性合作项目和学术交流;资助与办学有关的公益活动等。
第五条 受赠实施单位应定期向捐赠方通报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执行完成后,实施单位需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执行情况。
第六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学校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后,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捐赠资金需开具学校名称发票的,学校基本账户为接受资金捐赠的指定账户,财务处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捐赠的办理程序
第八条 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达成捐赠意向后,由实施单位代表学校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接受实物捐赠的管理部门,负责与受赠单位一起办理捐赠物品的验收并登记建账。
第十条 受赠单位填写《延安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报相关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备案。
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跟踪捐赠资金到账,凭《延安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捐赠协议》,到学校财务处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办理入账手续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募集人因资金或实物捐赠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执行,奖励资金由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由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代表延安大学接受各类捐赠收入,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捐赠收入管理办法按《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捐赠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安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
编号: 捐赠时间: 年 月 日 |
捐赠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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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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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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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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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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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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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资金信息 |
捐赠金额 |
大写: 小写: |
捐赠形式 |
动 本 □ |
限定性用途 □ |
逐年捐赠 □ |
年度捐赠额: |
不动本 □ |
非限定性用途 □ |
一次性捐赠 □ |
年 限: |
捐赠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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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实物信息 |
捐赠实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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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折合人民币) |
大写: 小写: |
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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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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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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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获取途径 |
获取方式 |
个人募集□ |
单位募集□ |
校领导募集□ |
其他□ |
相关学院或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财务处(国资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1.如有捐赠协议,请附在本表后面;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学院(或部门)存档,一份由财务处(涉及资金捐赠)或资产管理部门(涉及实物捐赠)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