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务支出阳光透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强化资金安全,规范财务管理,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8〕32号)、《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主要是指延安大学在职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由职工个人持有和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第三条 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和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开立
公务卡的开立依据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办理,所需资料由财务处等职能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本人负责。
第五条 对于调动或退休人员,公务卡的停止使用等手续,由本人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六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将更新的卡信息交财务处。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因素,核准确定。
第八条 如需临时增加信用额度,持卡人需向发卡行发起申请。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公务卡临时信用额度。
第三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延安大学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务卡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须征得所用经费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
第十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携带本人或被委托报销人公务卡、附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记录和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三)持卡人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回校或通过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人员,到财务处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需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一条 职工在办理公务支付业务时,应首先采用银行对公转账方式结算,限额标准以下不强制对公转账,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在约定还款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财务处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个人原因提取现金的,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学校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卡刷卡后因消费取消或退回的,应当按原渠道将消费金额退至公务卡。
第十六条 使用公务卡后,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支付现金的,按照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批量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数据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公务卡信息。
(二)协助发卡行催告持卡人还款工作,不承担持卡人因还款资金不足等情况造成的对账或其他责任。
(三)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和还款。
(四)协调发卡行做好公务卡使用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学校财务处的监督管理。
(三)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完成报销还款或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财务处不予报销,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使用公务卡用于非公务支出的个人消费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记录不符的,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造成的支出和损失。
6、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违规套现、出租出借账户等造成的损失。
7、其他不符合我校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消费。
第十九条 持卡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并协助发卡银行、财务处催告借款人还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发卡行等部门不会以业务需要为由向持卡人索要所持公务卡的密码、验证码等涉私信息,持卡人应当提高防范意识,确保用卡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