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经费投入,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延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除基本运行经费以外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其设立性质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非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以专项项目为依托而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一般为竞争性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省市预算内基建投资专项资金、中省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省属“四个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等。
非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校利用生均经费拨款及事业收入等不具有限定性用途的资金,在确保基本运行经费足额保障的前提下,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校内专项资金,分为竞争性专项资金和归口部门统管的非竞争性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设备购置、修缮改造、基本建设及专项履职业务费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退出等。财务部门和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适应原则。遵循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厘清管理边界,坚持“谁的管理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科学规范原则。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论证,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三)绩效管理原则。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将资金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做到“钱”和“事”最佳搭配,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等依据相关规定向全校予以公开,强化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级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办学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紧密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政工作重点部署展开;
(三)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包括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四)有明确的实施规划及使用方向,实施规划应当区分总体规划和年度分步规划,使用方向应当清晰明确;
(五)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原则上财政专项资金一般为1至2个自然年度;非财政专项资金为1个自然年度(预算当年);个人科研项目、教改项目等依据归口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程序是“单位申请、归口论证、财务审核、学校审定”。
(一)单位申请。业务单位根据不同专项资金申报的具体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绩效目标申报表、事前评审报告等有关申报资料;
(二)归口论证。归口部门根据业务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组织相关专家或专设委员会,按照所属管理权限,依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政工作重点部署,对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等因素进行论证,出具相关论证报告。
(三)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对经归口部门论证通过的方案进行汇总、平衡后,形成编制草案,提交学校审定。
(四)学校审定。编制草案须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次经过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要求总体规模与预算水平相适应,从严控制竞争性专项资金的数量,加大项目清理整合力度,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不得增设与现有预算资金使用方向相同或类似的专项资金;不得变相设立专项资金作为基本运行经费的补充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与编制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
第十条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规划,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归口部门会同财务处选取“直接相关、客观量化”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和权重系数,统一测算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与编制程序
(一)每年6月份开始,财务处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原则和程序,征集下一年度项目;
(二)7月份开始,归口部门汇总申报的项目,开展项目筛选、论证、评审工作,9月底前形成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财务处;
(三)11月底前,财务处完成业务审核,将确定的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并形成专项资金项目库年度入库项目规划报告(草案),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程序提交审定;
(四)因上级政策调整、紧急下达的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要求,财务处可协调有关归口部门和业务单位从快论证,优先编报。
(五)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非财政专项资金(校内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与学校下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编制同步进行,由归口部门会同财务处根据学校党政重点目标任务和实际财力状况,竞争性专项在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非竞争性专项按额度控制切块安排,经学校法定程序审定后,下达执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由归口部门会同财务处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额度,在项目库中择优选编,经学校法定程序批准后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到位后下达执行。
第十三条 非财政专项资金(校内专项资金)预算中包含的归口部门统管的非竞争性专项经费预算在切块安排经审定后,由归口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确定项目,报财务处备案下达执行,下放项目资金配置权。
第十四条 属于突发应急、据实清算等不宜采取以上方式分配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资金预算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不再层层分解下达。
第十五条 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应做到“应入尽入,特色鲜明,突出重点,急用先行”,年度项目库建设规划方案审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但因上级政策变更、学校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重新调整项目库入库项目的,经学校相关程序审定后由财务处负责对项目库进行更新维护,确保储备项目与学校事业发展保持“动态匹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包括预算批复下达、项目实施、资金支付和项目绩效评价(决算)等环节。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在收到上级预算批复文件、资金拨付到位后15日内下达到具体的执行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执行。
非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在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经法定程序审定后10日内下达到具体的执行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执行。
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及校园安全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应根据需要及时下达预算。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实行对公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控。项目负责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合理节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归口部门具有监管职能,应根据项目规划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归口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超出规定年限,或长期未执行及项目已经实施、尚存在结余资金的,一律予以收回,用于统筹安排下年度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各归口部门管理的需要分解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当在学校预算下达后及时下达至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执行,原则上财务处11月份后不再对该类专项资金进行调整下达,未予下达的专项经费年末一律收回统筹,以后年度不再补足。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二十五条 归口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投入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与预算同步编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同步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会同归口部门、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跟踪管理,按季度跟踪问效,通报督办。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或专项资金执行期满,项目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归口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编制绩效报告。
第二十八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建立绩效结果反馈和报告制度。财务处、归口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单位,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对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学校。
(二)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挂钩,作为专项资金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建立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由学校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财务处会同归口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各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除国家及省市政策另有规定外,此前出台的其他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延安大学专项资金管理业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