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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2018-03-27 15:52  

     

   

   

   

延安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控制,保证学校财务收支业务和资金运转的正常进行,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学校事业经费的货币资金及其收支,由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坚持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和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票、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交财务处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五条 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  

第六条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由单位领导依法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擅自借用或者挪用公款。  

第七条 现金出纳人员配备专用保险柜,不得泄露保险柜密码,不得交由他人代管,前往银行交款及取款时应由专人陪同。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核定后应当严格遵守。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会计核算服务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的对现金收支情况和库存现金进行稽核检查。  

第九条 为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避免现金流转风险,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广大教职工和学生。财务处在实行资金结算时,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3、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部分费用;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 学校的银行账户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正确填写、字迹清楚,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收到转账支票时,应认真审核,发现涂改、内容不清等应拒收,确认无误的支票连同进账单送开户银行办理进账。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银行收支情况,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对银行存款收支情况与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符的发生额,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向经办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必要时,财务处应当指定人员协助查处。财务处必须指定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复核和查对。     

第十四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承兑汇票的份数及明细,保险柜钥匙及密码,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接收人在接收后及时更换相关密码。  

第十五条 在业务结算时,支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业务,要求对方单位提供与发票收款方名称一致的对公账户的详细转账信息(包括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及详细的开户行名称)。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对公账户的,需注明原因,经财务处领导审核批准后转入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若单笔交款金额较大,交款人可持相关交款说明或资料,持银行卡(银联卡)在财务处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刷卡缴费,或者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延安大学账户;若有大额、批量收款业务(学费、租赁费、会议费等),需提前跟财务部门沟通,安排收费工作。   

第四章 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按照财政部门授权,在批准用款额度内,凭身份证书和登录密码登录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以记账凭证和省财政厅所需资料为依据对财政授权支付事项提出支付申请,经审核人员审核后,将纸质票证送代理银行,交由代理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审核人员应按照《财政预算执行系统》的要求定期更改操作密码,分别妥善保管《财政预算执行系统》的身份证书,如丢失、毁坏,则需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由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补办。  

第二十条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数与财政厅对账。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因银行账户信息错误,发生支付退回的,应更正银行信息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的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票证的种类、编号、份数及明细及财政预算执行系统的身份证书、登录密码,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后分别保管。接收人在接收后及时更换相关密码。  

第五章 支票、印鉴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票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能兼任支票的签发工作。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前,必须先查明银行存款的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二十三条 支票必须依据经会计审核无误,并经复核与按权限签批的记账凭证签发。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者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收款人或者经办人支取支票时,应当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签发的支票必须交业务科长审核,加盖印签章后生效;支票存根应附在记账凭证上。  

第二十五条 银行出纳负责保管空白支票,必须设立支票登记薄,及时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会计核算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核对支票情况。  

第二十六条 银行印鉴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财务专用章由副主任保管,收费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收费专用章只能用于财务处收款使用,财务专用章可同时作为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  

第二十七条 设立支票购买登记薄,购买支票时,须由出纳提出申请,经会计核算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后办理;写错或者退回作废的支票,须逐张登记,每本支票用完时,由会计核算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后核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主管业务副处长或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副主任)定期、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2、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预算执行系统身份证书、登录密码是否专人分别保管,是否操作员、审核员分别操作财政预算执行系统。  

3、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银行业务,是否正确填写银行存款支付票据的金额、收款单位等。  

4、支付款项印鉴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5、检查不相容职务是否相分离及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6、其他需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延大发【2003】35号《延安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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