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加强学校票据、发票和收据等的统一管理和规范使用,严格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发生的各项事业性收款业务,收款单位必须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由学校购买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发票或收据)。
第二条 学校允许使用的票据种类有以下六种:
(一)《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
(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四)《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五)《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六)《延安大学收款收据》。
第三条 各类票据的用途
(一)《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电脑机打票据)用于研究生、本科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等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等项目的收费。
(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手开票据)用于校内培训费、零星学费(如校外函授站学生学费)等的收取。
(三)《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上下级单位往来结算、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国内外大型会议经费结算等。
(四)《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为陕西省财政厅监制票据,用于机关单位、社会团体捐赠款,以及接受的各类捐赠基金结算等。
(五)《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普票)用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结算。
(六)《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用于进出我校车辆停车费等的收取;
(七)《延安大学收款收据》(校园网专用)用于校内宽带网络服务费的收取;
(八)《延安大学收款收据》(手开票据)用于以上业务以外的资金结算,包括收取的各类现金、押金、职工住房集资款、校内单位(部门)间经济往来等资金结算。
第四条 票据领用程序
(一)财务处统一负责全校票据管理工作,财务处设立专人建立票据登记簿,对各单位票据的领用、收交和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二)学校收款业务一般由财务处统一开具收费票据,其他部门收款代开票据,可向财务处申请领用,使用票据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专管员前来办理票据的领用、保管、交回等有关手续,并将专管员名单报财务处备案。
(三)申请领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应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处长审批后,到财务处办公室办理相应的票据领用手续。同时各单位领用票据时,原则上应以旧换新限量领取。
第五条 票据的使用
(一)校内各类票据一律由财务处统一领取、购买和印制,其他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印制。财务处将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及结存情况,并做好已用票据的核销工作。
(二)财务处在启用票据前,应先对整本票据进行清点。各单位在使用票据前发现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三)开具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类票据相应的使用范围逐项、逐栏一次复写,交款单位或个人、开具日期、收款内容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内容必须完整,并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用行政章替代财务印章。
(四)票据书写必须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错填的票据各联加盖“作废”戳后,保留备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五)财务处以外的单位开具的内部收据或发票,所收款项应全额上交财务处,按学校规定进行管理、分配和使用。
(六)开具票据后,发生退款,在收回原票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票据或收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票据。
第六条 票据的回收
(一)使用票据的单位要加强发票、收据的管理,对领用的票据实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毁损和丢失。对使用过的票据的存根进行自查,按规定及时交回财务处。
(二)对于押金、会议费、短训费、学费等各类零星收费票据,应于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前一年度使用过的票据交财务处核销,核销时各单位应在票据封面上注明使用时间、累计金额、使用票据起至号码、作废票据号码、经办人姓名等内容。
(三)为了保证票据的正确使用、安全保管、防止和堵塞漏洞,学校财务处将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校内各单位必须接受和配合财务处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
(四)各单位发现丢失票据时,应及时登报挂失,并向财务处书面报告情况,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查明原因。由于票据保管不善,丢失或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票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负责。
第七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从税务机关、学校财务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票据,借用他人票据,盗取盗用票据等;
(二)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
(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转借、代开票据;
(四)未按规定开具票据,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不一致,填开项目不齐全,涂改伪造票据,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扩大票据使用范围等;
(五)未按规定保管票据,包括丢失、毁损票据,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以及票据领用登记簿,未按规定缴销票据等。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延安大学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延大发〔2003〕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