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由财务处全面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学院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执行。财务处主要负责收费工作的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和数据管理。各学院、学工部、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学生收费工作的协同管控。
第三条 学生费用的收取统一由财务处负责,严格按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指定方式予以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私自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学生完成交费后,财务处按规定向学生出具票据。
第四条 学生收费工作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收费项目、标准
第五条 学生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用,一般按年度收取。学费、住宿费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各项代收费用按照成本原则收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六条 学生收费范围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等各类接受学校教育服务的学生。
第七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收费项目、执行标准、政策依据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第八条 费用减免只限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但国家专项计划政策要求的减免依据相关政策执行。函授生、进修生及短期培训学生费用原则上不得减免。费用减免条件、程序和办法等依据《延安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延大学发【2020】11号)执行。
第九条 住宿费原则上以每学年初公寓管理中心提供的住宿分配名单为准,按相应标准收取。
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住宿的,应事先向学院和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持学院和公寓管理中心出具的不住宿证明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免退手续,费用清算按照整月计收;学生事后以未住宿为由提出申请免收住宿费的事宜,财务处不再受理。
学校为短期培训等提供住宿的,原则上住宿费按照整月计收(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计收,具体以所住宿舍年收费标准/10个月计算);如另有相关约定的,依据约定执行。
第三章 学籍异动费用管理
第十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向财务处提供学籍变动信息。财务处根据学生学籍信息变动表,调整学费系统相关信息,涉及费用增减变动的,依规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异动涉及的相关费用标准按以下标准调整处理。
(一)留级学生的费用按留级后新编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增加相应年度收费数据。
(二)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因病或其他原因学期中途休学的,当年已交纳的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在复学时按新编入班级的费用标准收取,多退少补。
(三)应征入伍学生复学时根据国家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外校学生借读我校按其编入的专业标准收费。我校学生借读外校按所在专业学费标准的20%收取学籍管理费。
(五)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如为学年中期转专业的,则转入学年第二学期的学费按新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一学期仍按原专业收取,不再调整。
(六)联合培养学生原则上按照受托学校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委托学校不再收取培养期间的相关费用。联合培养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学生费用催收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费用按年度予以收取,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缴清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有关费用。缓交费用的学生人数由各学院掌握,但不得超过本学院学生总数的5%。各学院应在每学年开学报到一周内,将因家庭特困申请缓交费用的批件报财务处。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无故不按时缴纳费用的学生,学校将对其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将学生欠费信息计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取消各类奖学金及评优评先的资格。
(二)对毕业离校前未交清费用的学生,各学院要督促学生清缴,相关部门按照学籍有关规定协同处理。
(三)各学院应及时与欠费学生家长联系,精准了解学生欠费情况,定期下发学费催缴通知单,开展催收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处定期将欠费信息反馈给学籍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的学院。由各学院以及相关责任人和财务处共同催缴学生欠费。各学院应加强对欠费学生的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清缴所欠费用。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费用催收工作奖惩机制,与年度预算实行动态核拨管控。凡在校生年度缴费比例在90%(含)以上的,对学院“学生工作经费”在100%全额保障的基础上以10%为基准予以奖励,随缴费比例增长相应增加奖励比例;对“班主任费”同样以前述比例予以奖励。凡在校生年度缴费比例在90%以下的,对学院“学生工作经费”按相差比例(实际缴费比例与90%之间的差距)予以扣减,扣减部分在次年随清缴进度每半年核拨一次;同时对联系校领导、院长、书记及班主任年度增量绩效缓发20%,待清缴达到90%以上后,再行核发;另外在年度考核中对院长、书记、班主任及研究生导师等校内评优评先资格进行干预。该奖惩比例因专项催收工作需要调整的,由财务处提出方案,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退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第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经学校批准,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第十八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触犯刑律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及私自离校的学生,其所缴的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管理部门签署证明后,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折算扣除后退还学费,如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学院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退学费的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退住宿费的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办理退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延安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延大校办发【2017】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