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和预算透明度,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政府会计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延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强化绩效、勤俭节约和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和评价等工作。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按照“确保人员经费、确保日常运转、确保学校工作重点”的原则,加强对各类经费的统筹力度,严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大对教育教学、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内涵发展的经费保障水平;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着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聚焦学校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按照《延安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延安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等规定负责审定学校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及重大预算调整事项;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支持机构,负责对提交的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及重大调整事项进行审定,为决策机构提供决策支持意见。
第六条 分管校领导负责其分管部门的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分管部门预算经费,积极组织落实预算收入,具有在决策机构的授权下对分管部门预算进行综合调控的权限。
第七条 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在决策机构的决议下对学校资金的统筹、使用和调配。主要负责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向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汇报年度预算草案,并根据意见调整完善预算草案;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预算方案,完成部门预算的编报工作;负责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八条 预算编制实行归口管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资产处、后勤集团等)是相应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主体。主要负责各类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统筹规划、归口论证及执行监管。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是基层预算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执行本单位年度预算,并根据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的意见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工会、教科文基金会、校友会等独立核算单位在学校预算方案框架下,负责独立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其决策程序根据自身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范围和方法
第十条 学校实行以零基预算为主、滚动预算和定额预算为辅的预算编制方法。学校各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全口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范围包括: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等。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收入计划。学校的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因素,又要客观审慎的核实年度收入,避免赤字隐患。收入预算根据省级部门预算控制数、事业性收费标准、下年度工作计划、各单位创收能力及当年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日常运行保障等的需要编制。学校的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基本支出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学生奖助学金等,预算的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用人计划、编制人数等计算编列。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各单位日常的运行经费、业务经费等基本运转保障经费。预算编制按照定额标准测算和切块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核定。定额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财务状况每年确定一次,切块补助标准根据学校年度财力状况参照同类业务支出水平确定。“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须按相关要求实施严格控制,规范基础编制材料。
(三)项目支出是各单位为完成专项工作而发生的支出,预算编制遵循“权责适应、科学规范、绩效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制,并同时参照《延安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延大发〔2021〕5号)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求,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预算项目中涉及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事项,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并做到应编尽编。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流程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流程按照“分级编制、归口管理、集中审核、统一申报”的原则进行。校内综合预算在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上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的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流程。
(一)每年9月前,学校发布下年度预算编制文件,明确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各单位按文件要求编制报送本单位年度预算(“一上”)。
(二)财务处结合学校财力情况,汇总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初步确定年度预算定额标准、切块补助经费标准及专项预算控制数(“一下”)。
(三)各单位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和党政工作要点,由分管校领导统筹协调,在学校“一下”预算控制数内,优化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并报送财务处审核后形成年度预算草案(“二上”)。
(四)年度预算草案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同意,形成年度预算方案;财务处负责按照年度预算方案将经费下达各预算单位执行(“二下”)。
第五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库是指对校内各类专项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而设立的项目储备库。所有项目都必须经归口部门征集、论证、申报、审核后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报预算。
第十七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必须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各申请单位根据项目预期效益科学设定。
第十八条 项目库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财政专项重点支持方向和项目要求提前征集项目,由校内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情况,统筹研究三年规划期内拟实施的支出项目,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项目库实行滚动调整,提前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绩效设定等前期工作,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优化资金分配,提高专项预算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九条 项目库中的专项项目纳入预算后,学校可根据相关会议决定选择部分项目建设情况按指定方式、指定时间予以信息公开,包括项目立项内容、立项金额、建设方案、建设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必须贯彻“科学规划、落实责任、突出效益、安全合规”的原则,切实保证学校预算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分级责任制。校长是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总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对分管预算的使用规范性、效益性和效率负责。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收支预算及归口管理的经费预算执行结果及效果负责。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人,对项目预算执行结果及效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预算指标应在学校预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批复执行,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各单位,必须依照学校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学校预算收入,任何单位均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督促各单位按时完成学校统筹安排的预算资金执行进度;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年度预算在经法定程序批准前,为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常规运行经费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预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拨付各单位的常规运行经费年末若有结余,视同为净结余全部予以收回。学校拨付的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单项核定、结余收回、超支自负”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预算一经确定,各单位必须在预算金额和开支范围内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各部门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开支范围以及开支标准时,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不予办理报销和付款业务。
若有不可预计因素确需调整预算内容或在经费类别之间进行调整的,原则上在分管校领导负责的预算控制总额内进行调剂。
如遇重大偶发事项确需增加预算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优先使用预备费安排;在预备费不足的情况下,经分管校领导组织充分论证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方可增加预算。
第七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的设立应清晰反映项目内容、具体活动和支出需求,做到立项依据政策化、实施方案合理化、绩效目标科学化、项目活动清单化、经费开支定额化。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及指标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实行定期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经费使用单位按照要求设定预算绩效目标,随同预算需求提交归口部门,整理汇总后提交财务处。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收支预算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绩效相关的基本原则。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历史数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任务、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等。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预算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追责”的理念,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结果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作为各单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与下年度预算安排相挂钩。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纳入学校收支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核。
收入绩效评价主要内容是年度预算中各项事业收入的完成率。支出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评价的基本内容有: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经费管理或使用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各部门经费负责人应加强本部门经费管理,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年度决算
第三十三条 年度决算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履行职能情况编制的,反映学校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决算管理事项主要包括:决算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汇总报送、信息公开、分析应用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决算报告体系包括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等。
第三十四条 年度决算由财务处负责根据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财政部门对预算的批复文件、各部门提供的决算基础资料等编制,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做到收支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 年度决算报告经总会计师、校长审批后,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经批复的年度决算情况应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报告,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决算数据和预算绩效的分析,汇编分析资料,撰写分析报告,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及时解决决算反映的问题,发挥决算对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财务管理的促进作用。
第九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对学校预算、决算以及各单位预算执行效果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每年向双代会报告,接受双代会的民主监督。
第四十条 预算、决算报表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在批复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其他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预算管理办法,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延大校办发〔2002〕11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若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延安大学预算管理业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