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借款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借款管理,规避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借款,是指由借款人按规定提出申请,学校暂时垫付,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核销、归还的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借款人,是指具体办理借款手续的经手人,借款人应为本校正式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借款管理原则
第四条 预算管理原则。各单位和个人应在预算范围内办理借款业务,借款办理时须附有借款依据和详细的费用预算清单,对无预算或超预算、不符合开支规定的借款不予办理。
第五条 专款专用原则。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各项公务性或业务性开支,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报销内容应与借款用途一致,严禁挪用。
第六条 及时结清原则。借款人应遵守一事一借、及时冲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严禁长期挂账。
第三章 借款业务办理
第七条 借款人办理借款业务应通过线上事前申请方式填制借款单。借款单要列明借款日期、拟还款日期、用途、金额、列支项目、转账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等必要信息。借款人须同时提供业务事实相关资料及预算清单等资料,作为借款依据。
第八条 借款业务除经费负责人审批外,还要由财务处相关负责人加签审批。一般性业务2万元及以上金额借款同时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为防止只借款不冲账或借款坏账的发生,各经费主管部门领导应严格控制借款,尽量减少借款业务的发生。原则上不受理3万元以下零星开支借款业务,应直接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章 借款的使用及核销
第十条 借款必须严格按原借款项所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借,不得用于私人性质的开支,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的借款,应及时将款项如数退还学校。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事项完成后15日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及时办理核销、归还手续。借款的核销、归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经济责任及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核销、归还负有直接责任。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还款手续的,财务处将从借款人下月工资、津贴中扣除,直到借款全部收回为止。
第十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借款单位领导发生变更,原借款单位领导必须对借款事项进行交接,新任领导须对原任领导审批的借款负责,并督促借款人及时核销、归还到期借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面临职位(职级)升迁、评先评优、工作岗位调整、调离等工作变动情形的,必须办理借款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借款清理、移交的,不得办理相关工作变动手续。
第十五条 年终不能清理规定的时限内的借款,并无特殊原因的,将占用本单位下年度的经费预算指标,并影响下年度经费预算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六条 财务处加强对借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应对学校各类借款进行梳理,送达借款催收单,督促各经费主管部门、借款人清理借款,避免长期挂账或形成坏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延安大学借款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延大发〔2017〕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