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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2023-05-10 07:45 财务处 

延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打造“阳光”财务工程。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构建与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相适应的财务工作体系。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统一领导财经工作、统一制定财务制度、统一调配经济资源,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项经费的收支,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集中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和经济政策等事项的研究决策,对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提出意见,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总会计师任副组长,学校其他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为成员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相关经济决策提供审查意见,为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依法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账簿。如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则设置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向财务处报送财会报表。二级机构的会计负责人由学校委派并定期进行轮岗交流,同时设置专职财会岗位并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 财会专业技术岗位为学校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财务工作队伍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学校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建设智慧校园规划,全面推进智慧财务信息化工作,逐步实现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提高学校资源共享水平。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收入预算根据省级部门预算控制数、事业性收费标准、下年度工作计划、各单位创收能力及当年实际情况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日常运行保障等的需要编制。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强化绩效、勤俭节约和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根据年度财力情况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零基预算为主、滚动预算和定额预算为辅的预算编制方法。学校各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全口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范围包括: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预算编制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实行“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学校各部门自行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处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学校各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财务处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项目都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征集、论证、申报、审核环节后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报预算,具体按《延安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如在预算年度内遇国家政策调整、学校事业任务的重大变化、偶发事件等对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的,调整程序按照《延安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绩效相关的原则,根据各单位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对收支预算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加强对决算数据和预算绩效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发挥决算对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财务管理的促进作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二十条 学校应积极利用人才等资源优势和社会影响,以设立教育基金会等多种方式,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学校收入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不断增强筹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具体按照《延安大学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规定进行分配及使用,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和坐支。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外进行有偿服务时,凡使用学校的技术成果、仪器设备、房屋场地、水电及其它资源,须向学校缴纳相应资源使用、占用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利用财政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延安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列虚报;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符合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并按规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财政专项资金还需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支出审批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履行经费审批人职责,对所管理经费支出实施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大额资金支出同时实行大额资金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对学校、院系和专业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具体执行办法参照《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定,确保各项支出报销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应。

        第三十二条 按照资金的性质不同,结转和结余分为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与非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 学校应加强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 学校应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第三十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学校批准执行。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十九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校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四十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学校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应当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二)学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按期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超过半年的、以及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延安大学借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校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四)高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一)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学校各职能部门分工,学校固定资产实物由不同部门归口负责具体管理。财务处负责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账务管理。

(二)学校应当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下列固定资产除外:(1)文物和陈列品;(2)动植物;(3)图书、档案;(4)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5)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因改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单位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在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财务处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一)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及时入账。

(二)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四十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四十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 学校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预提费用、受托代理负债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通过融资活动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预提费用是指学校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学校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形成的负债。

        第五十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债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具体审批办法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校内各单位、学校所属全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在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 学校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小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全面反映学校在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相应评估。

第五十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 学校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并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 学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以及编制基础、合并范围、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等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

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指标、财务运行能力指标、财务发展能力指标等。按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定期报告学校财务状况,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十 学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管理指标、资金使用效益指标、收支结构指标、结转结余情况指标等。

        第五十八 学校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主管部门等相关使用者的需要反映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五十九 学校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规范、节约高效;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十 学校应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六十 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 学校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对学校经济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维护学校利益。凡涉及大额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除经过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学校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审议批准,决策事项按规定在校内予以公开外,还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 学校实施“经济责任制”,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管理层级,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审计处应当依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法规制度,开展经济活动内部审计工作。

 学校财务处应当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学校及各部门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 学校所属全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同行业的财务制度,同时遵守本办法对其相关规定。

 第六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延大发[2017]49号)文件废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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