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延安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延安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结合我校的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纳入校财务核算的各类经费,工会、基金会、校友会等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财务报销的票据要求
第三条 票据的相关要求
一、发票开具内容必须完整。包括开票日期、填制单位、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购买方名称(除火车票、飞机票等实名制发票外,发票抬头统一为“延安大学”)、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如果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如 “办公用品”、“配件”、“耗材”等)中未能写清明细的,需另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如果发票为后期补开,需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正确的业务发生日期。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应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发票上应盖有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未要求盖章的除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发票上除盖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外,还应附该笔业务的情况说明或有关证明。
三、行政事业单位收据须有省或市级财政单位统一印制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四、经上级有关单位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提供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等。
五、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表等,表中应注明发放原由、发放人员基本信息、发放标准、制表人、审核人及单位公章等。
六、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凭证其他要素填写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开具。
第四条 以下票据属于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务处将不予报销:
一、凭证要素填写不全或不符的票据;
二、毁损严重,主要要素无法辨认的票据;
三、伪造和国家明令作废的票据;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五条 所有票据均应在当年报销,十二月份开具的票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底之前报销,逾期的票据原则上财务处将不予报销。
第三章 财务报销的审批
第六条 经费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经费审批须按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所有经费的支出,按照事前审批原则,须在经济业务发生前,发起“事前审批单”,按各类经费的审批流程在线上完成经济业务的事项审批;事前审批流程结束后,在线上创建“报销单”提交至财务,按流程完成财务审核报销;
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原则。审批权限根据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的费用性质和额度,按权限审批;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职责划分,将项目经费进行内部再授权管理,其审批流程按授权流程执行;
三、归口管理原则。按资金性质划分了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在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归口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与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
四、权责一致原则。坚持“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权责合一,责任分明。经费审批人对所签署的经济事项负责,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
五、审批回避原则。项目负责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审批人或部门相关副职审批。
第七条 经办人原则上应是学校在职职工,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学生因参与科研活动而发生的经济业务,可由学生经办、报销并转账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所签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所有经费的支出,应坚持“一事一报”原则,同时报销多项业务时,应分类汇总报销;同一单位开具连号的票据,作为一次财务报销业务进行处理,严禁分拆报销。
第九条 审批负责人因公长期离校,确须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经费审批,须在线上完成授权(责)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及财务备案后,被授权(责)人按审批范围执行审批权限。
第十条 经费审批权限:
单位:万元
| 项目负责人 | 学院分管副院长 | 学院、部门负责人 | 归口部门 | 分管校领导 |
部门名称 | 业务副处长 | 处长 |
基本运行经费 | 不分限额,项目负责人为第一审批人 |
| 不分限额 |
|
|
| ≥2万 |
教改课改经费 | 本科教学 |
|
| 教务处 | ≤8千 | ≤2万 | ≥2万 |
研究生教学 |
|
| 研究生院 |
| 不分限额 | ≥2万 |
成人继续教育 |
|
| 继教院 |
| 不分限额 | ≥2万 |
学科建设经费 |
| ≥2万 |
| ≥3万 | ≥5万 | ≥8万 |
专业建设经费 |
| 不分限额 | 教务处 |
| 不分限额 | ≥2万 |
其他专项经费 |
| 不分限额 |
|
|
| ≥2万 |
纵向科研经费 | ≥2万 |
| 科研处 | ≥3万 | ≥5万 | ≥8万 |
横向科研经费 | ≥5万 |
| 科研处 | ≥10万 | ≥20万 | ≥50万 |
自筹及代管经费 |
| 不分限额 |
|
|
| ≥8万 |
注意事项:
一、所有支出经费2万元(含2万)以上须财务处分管业务副处长审签,10万元(含10万)以上须财务处处长加签,30万元(含30万)以上须总会计师加签,专项经费中基本建设经费的审批权限按照工程进度审批表的审批流程执行;
二、报销金额小于等于借款金额,在借款时已完成所有审批手续且报销票据与借款事项相匹配,经办人可直接完成报销,无需进行其他行政审批;
三、横向科研中的委托业务费的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到账经费的70%,且应严格按照项目的实施进度分批支付,不得在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全额支付;横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研究周期管理,经费开支应当与项目周期相匹配,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四章 经济合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是指以延安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签订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各学院、部、处等二级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备案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经济合同备案的时间要求
合同的签订流程完成后,应及时在“财务信息化平台”中将经济合同予以备案;申请支付合同款时,应在申请单中关联对应合同,完成合同约定的账款支付。
二、经济合同内容及备案要素:
(一)根据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确定合同甲方与乙方;
(二)合同编号:订立合同时生成;
(三)开户行、银行账号信息:收入合同填甲方开户行信息,支出合同填乙方开户行信息;
(四)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
(五)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经济合同约定条款中须明确要求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第十三条 备案的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章 日常业务的报销
第十四条 差旅费的报销
一、出差前,在财务信息化平台填写“差旅费申请单”,上传相关“会议/培训通知”或其他差旅批件,完成行政审批。
二、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本次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一次性报销完毕。实际支出在申请经费范围内,将交通费、住宿费、会议费或培训费票据上传至“审批报销”系统中,其他费用不得在差旅费中核算报销,线上审核完成后,将上述已上传票据粘贴在A4纸上(财务处网页上可查看票据粘贴教程视频),投递后完成报销;实际支出超出申请经费范围,需完成二次审批。
三、国际差旅费的报销
(一)国际差旅费报销时,除上述要求外,报销时还应附有因公出国审批材料,国外开支费用的票据是外文的,需本人将票据中的相关信息翻译成中文,如能提供当日人民币交易消费记录相关证明的,按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报销人民币费用,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报销当日的汇率计算人民币费用。
(二)国际差旅费的报销,在项目的预算范围内按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团组形式产生的国际差旅费,严格按照批准的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支出,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预算外费用;
非团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保险费、国际会议注册费,凭有效单据在预算范围内可据实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邮电等费用)参照国家标准(财行[2013]516号文件)包干报支,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四、科研差旅费中,自驾车仅限于野外调研及考察等特殊情况,报销时需要提供事由、详细行程、油料费及过路(桥)费等,由科研副院长审批;租车时需要项目负责人与出租方签订“租车协议”,由所在单位主管科研副院长审批。
五、用学校预算经费下达的科研项目、学科项目及教改项目中产生的差旅费按照纵向科研差旅费的相关报销规定执行;本科教学经费及研究生教学经费中,学生因参加竞赛、学术交流等所产生的差旅费用,交通费最高标准按公务差旅规定中其余人员相关标准执行,住宿费及补助按最高不超过其余人员标准的1/2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日常业务报销
一、办公耗材、活动材料、实验耗材等低值易耗品的报销
(一)报销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附采购协议或采购合同,须至少两个以上验收人签字验收(验收人原则为在职职工)经办人、验收人与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
(二)清单中单价超过500元的低值易耗品,需到资产处办理低值易耗品入库手续;清单中单价在200—1000元之间的家具,需到资产处办理家具入库手续。
二、设备类、服务类业务的报销
(一)在运行保障经费、专项经费及校内预算下达的个人项目支出的经济业务
1、支出金额在2万(含2万)以上的,须事先在“审批报销系统”中完成“政府采购审批”;申请支付时须关联已备案经济合同;报销时须有“验收单”;
2、支出金额在5万(含5万)以上的,除上述规定外,报销时还须附有审计相关意见;
(二)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发生设备的经济业务,在合同中约定交付给委托单位使用的,资产的采购及管理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不纳入校内采购范围,报销时须提供对方单位仪器设备接收证明材料;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校内采购审批限额调整至5万元。
(三)固定资产入库标准
通用设备1000元以上(含1000元),国资处办理入库单;
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含1500元),国资处办理入库单;
家具200元以上(含200元)未达到固定资产入库标准,办理低值易耗品入库,国资处办理入库单;
图书不分限额(用于科研的图书单价在500元以上),图书馆办理入库单。
三、零星修缮、设备维修的报销
(一)零星修缮(原则上归口后勤集团管理)
1、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申请支付时,上传 “工程预算”并关联已备案经济合同(2万元以上);报销时须有“验收单”、“工程决算”;
2、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5万)以上的,事先在“审批报销系统”中完成“政府采购审批”;申请支付时,上传 “工程预算”并关联已备案经济合同;报销时须有“验收单”、“审计意见”、“工程决算”。
(二)设备维修
1、支出金额在在2万元以下的,须有维修清单并验收签字,维修合同自行留存,维修材料中单价达到500元(含500元)以上,须办理耗材入库单;单价达到固定资产入库标准的,须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单;
2、支出金额在在2万元(含2万)以上的,提前备案经济合同,申请支付时关联经济合同,并附“验收单”,维修材料中单价达到500元以上,须办理耗材入库单;单价达到固定资产入库标准的,须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单。
第十六条 人员经费的报销
一、工资、津贴、工资性补助及离退休金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由人事处统一造册后再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各学院用创收经费发放的绩效支出,按照《延安大学关于规范院系创收项目支出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由各学院按人员造册,经人事处及联系业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在年底随绩效统一发放。
二、发放监考费、评审费、督导费、班主任费、劳务费及各类补贴等,需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完整填写“延安大学校内劳务酬金发放表”并附相关证明(监考费或评审费需附有考试通知或者项目评审通知等),按相关程序审签后到财务处报销。
三、集中发放的学生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等,由职能单位统一汇总制表并注明学生转账信息,经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转账支付。
四、非集中发放的资助经费,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核实,由经费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在网上填报支付手续。
五、支付校外人员(含在校学生)劳务报酬时,学校应按规定予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办人需在“财务信息化平台”中完成个税申报工作。
六、上述各类经费均应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时原则上采取银行卡形式转账发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应对发放人员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虚报冒领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类会议费、培训费用的报销
一、各院系、各单位承办会议、培训由学校出具相关票据的,经办人须提前前往财务处办理相关会议费、培训费收费手续。
二、会议、培训培训前,须提前履行审批手续,并附有相应的承办会议、培训的支出项目类型及经费预算明细。
三、会议、培训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尽快整理各项支出票据和相关资料,对照申请单的预算明细及支出项目类型及时填报决算表,会议报销实行一会一结、一事一结。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支出明细对应的发票、原始明细单据及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的报销
一、接待前,持“来访函”或“邀请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完成经费预算。
二、接待结束后,在审批的金额及范围内完成报销。
第十九条 异地任职、挂职、借调及驻村干部交通费、生活补助及住宿费的报销
一、交通费:
1、陕西省外异地挂职及借调干部原则上每月报销探亲交通费一次,凭交通费发票按学校公务差旅费中的交通费标准据实报销;
2、陕西省内异地任职、挂职及借调干部(不含驻村干部)原则上每月报销探亲交通费两次,凭交通费发票按学校公务差旅费中的交通费标准据实报销;
二、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执行包干政策,按月发放。不足半月的,补助按照发放标准的一半执行,超半月的,补助按照每月的发放标准执行。
1、陕西省外异地挂职及借调干部包干补助标准按照150元/人/天执行;
2、陕西省内异地挂职及借调干部包干补助标准按照120元/人/天执行;
3、延安市异地挂职及借调(含驻村干部)包干补助标准按照2000元/人/月执行;
三、住宿费:所在挂职、借调或驻村单位提供住房或给予补贴的,学校不予租房补贴。不提供住房或无补贴的,本着例行节约的原则,租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按发票及合同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各类退款的办理
一、学生零星退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凭公寓管理科、教务处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学费收据,持身份证明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二、各类押金、保证金的退还,经学校有关职能单位经办人说明情况、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退款。
第二十一条 结算方式
一、单笔业务1000元(含)以上的款项在结算时原则上须按发票上的转账信息对公转账。
二、职工办理公务卡后,3万元以下的公务周转借款将不予受理。
三、单笔报销金额在3万元以下,通过本人银行卡转账或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已结算的,可凭购货发票(收款方与开票方须一致)、打印的网上订单、银行卡转账流水(收款方与开票方须一致)或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明细单报销,审核通过后可将款项转入本人银行卡。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销。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
二、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内容的;
三、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项目列支渠道不明确的;
四、提供核算资料不完善以及提供虚假核算资料的;
五、不符合财务结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业务;
六、违反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