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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收入申报系统规范操作的相关要求
2020-09-25 14:02 财务处 

依据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个人收入申报工作、简化有关报销流程,方便业务操作,财务处经过前期的深入调研测试,于2020年5月上线试运行“个人收入申报系统”,根据近期系统的运行情况,现就“个人收入申报系统”规范操作的相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报销劳务费时,校内人员不得用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增值税发票直接报销,必须进入“个人收入申报系统”进行劳务申报;校外人员的劳务费可以造表通过“个人收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发放,也可以用由税务局代开的劳务增值税票报销,附完税证明的可以柜台报销或网上预约报账,无完税证明的须通过“个人收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发放;

二、以下人员劳务报酬需单独造表在柜台报销,不能进入系统进行劳务申报:

1.临聘人员工资;

2.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所有劳务费单独造表在柜台报销;

3.各类学生的奖助学金;

三、一笔报销业务中既有校内人员劳务费,又有校外人员劳务费,审批时应分开审批,单独报销,不再汇总审批报销。例:XX报销研究生毕业答辩费用,包含购买专用材料费、校内人员评审费及校外人员评审费,其中专用材料费可以通过网上预约报账或柜台进行报销,校外人员与校内人员分别通过“个人收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提交打印两张报销单后,分别执行相关审批,三份报销单后应附相同的支撑材料;

四、“个人收入申报系统”的开放时间一般是在发放本月工资之日起至本月25日止,截止系统关闭,若有未提交的单据,财务处将在月底进行统一退单处理,至次月系统开放后经办人需重新进行申报;

五、由于试运行期,很多转账信息填写错误,导致转账失败,重复转账率过高。因此录入员在录入转账信息时,请务必保证其账户信息的正确,如果开户信息无法确定,可拨打开户行银行客服热线确定开户信息;

六、所有劳务费必须转账支付给劳务提供者本人,其他人员不得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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